杨 墨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务研究中心 副主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总则》”)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其中关于立法目部分的表述是前半句: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是说“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总则》的立法目的。
《总则》的这条规定,直接承袭《民法通则》(下文简称“《通则》”)的传统,但在内容上做了不少调整。《通则》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但《总则》做了不少修改,进步也是非常大的:1、在语言表述上更为准确精当,民事主体既涵盖了《通则》里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如果将来法律认定其他形式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那该主体也可以适用《总则》,不用通过修改《民法典》了。2、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成了民法典保护的对象,体现出民法典的取向,即除了保护交易安全之外,也保护交易秩序,前者典型为所有权保护,后者则有善意取得制度。3、突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弘扬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我国自1954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至今已经六十多年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不小的成就,在世界上也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特色,我们的《民总》当然要体现这一成就与特色。一个人的核心,表现为一个人的价值观,一个国家的核心则是该国的核心价值观,我国古代的核心价值观一直是儒家思想和儒家道德,注重家国主义,在西方则是个人主义较为盛行。一个国家肯定是需要一个核心价值观的,不然这个社会就缺少凝聚力,必然容易滋生纷扰。在《民通》里面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说是一个遗憾,如今《民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典,架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的桥梁,对民法典来讲,可说是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至于社会主流价值观总结是否准确以及将来会否发生变化,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法律中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立法的传统,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会有此规定,这次的《民总》依然延续了这一传统。但是,立法目的条款在其他国家民法典却较为少见,德日法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是没有立法目的条款的。究其理由,一是那些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立法时间较早,在立法技术上普遍未有立法目的条款设置,对于立法目的部分的表达多是以立法理由书、起草说明等文件来表述;另一个则是在那些国家和地区立法者眼中,民法作为“私权圣经”,保护私主体的权利作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乃是应有之义,故无须特意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我国《民总》将“直接述明制定本法事先设定的所要得到的结果”的立法目的条款放在法典的开篇第一条,作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起到开门见山、开宗明义的作用,直接点明立法所追求的效果,也可以对其后的立法及解释、适用做一个总的统领。如果将在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出现歧义或者发现法律内部存在龃龉之处而无法取舍的时候,回过头来,看一下立法目的,也可以追本溯源,寻找到立法原意,从而通过法律解释解决问题。
通过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民总》的立法目的归纳为四个层次:1、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即,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在立法目的上是排在第一个层次上的,作为“私权圣经”,当然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私主体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处理私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于私主体的各种权利在总则、物权及合同等各编里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于权利被侵犯之后的救济,则由侵权责任法予规定。但是私主体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度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秩序,不能因为过度保护,导致权利滥用,而损及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这即是法条中立法目的的第二个层次。同时,作为关系到人生活方方面面的民法典,亦应体现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弘扬良好道德风俗,而不能纵容各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第公序良俗原则(《民总》第8、第143条)很好的体现这一目的。这是第三个层次。最后,作为时代的产物,《民总》不应、也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实际情况。我国在社会发展上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都有了长足发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当然不能与社会脱节,而是要与时俱进,体现“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特色——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第127条),尤其体现这一特点。
实务中,虽然目前尚未找到以立法目的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但立法目的却常常被写进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详情可点左下角“阅读原文”)。立法目的作为裁判的理由,无疑是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的。对于民法总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来说,体系庞大、条文繁多,难免会存在歧义及抵牾之处,如何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就常常需要回到立法目的条款上去找了。所以,深刻研究和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条款,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