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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信用卡债务由谁承担

作者:王怡君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7 16:17:47 人气:51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信用卡债务由谁承担

引言:

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攀升,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一些夫妻离婚前会有一段时间的分居,有的是因为吵架分开,有的是因为工作,也有别的原因,在分居期间双方还是会有收入和支出的,尤其是分居期间的债务,往往是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刷信用卡消费这种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很多年轻人没有理财意识,刷卡金额甚至会高于每月的收入,只好分期偿还,但分期期间仍然在刷卡消费,于是信用卡就一直存在债务,甚至负债数字越来越大。

那夫妻分居前共同使用一方的信用卡消费,并有分期还款项目,分居一段时间后,信用卡上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呢?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对外如何承担往往是明确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之间约定婚后所得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也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这两项外,其余债务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离婚纠纷发生时是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对内的分担。

不少学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因为,第一,双方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着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购置财产,单独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如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第二,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将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建议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直接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独立出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财产”原则的例外。

但在《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前,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该条规定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处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依据。

当然,债务也是财产的一部分,负资产也是资产。如果收入共同分割,那负债自然也应共同承担。

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信用卡债务来说,首先,信用卡债务既不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述的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情从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形。

其次,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以“日常家事代理”理论作为法理基础的。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夫妻一方的意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则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一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信用卡的债务往往是有一定限度的,普通人每个人每张信用卡的额度是有限的,所以要将信用卡用于购买奢侈品、买房买车、大额赌博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是有难度的。更多人信用卡的债务多是日常消费,衣物饮食、日常家用等等开销,这些行为夫妻一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以,无论分居之前还是分居期间,只要消费中没有不合理的大笔支出,不存在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那么信用卡上的这些债务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外,引言中已经述及,信用卡债务可能会产生利息及分期还款手续费。在分居之前已经产生的债务由于分居后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无法还款,导致债务数字在利息和手续费范围内的增长,也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为恶意举债。

最后,直至离婚之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该信用卡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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