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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作者:王怡君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7 16:15:48 人气:48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大家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何为民间借贷,平时大部分遇到的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只要不涉及金融机构,就都是民间借贷。要强调的是,小贷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个人或者公司与小贷公司的借款也是民间借贷。这些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本文主要想讨论的是如果在发生借贷的时候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款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到期后,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贷款人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具体分析:

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不支付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一方面基于上位法《合同法》第2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希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的做出的规定。

  其次,尽管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多为获取利益而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之间为图谋发展而互通有无、互相扶携、互利共赢的目的。

再次,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为了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贷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参照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允许对方不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或法院酌定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有时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针对上述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存在利息约定,但对约定利率高低有争议时,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处理,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规定用了参照两字,且第6条规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得出的是一个浮动的利率范围,人民法院一般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但是银行利率不断浮动,且借贷行为这一民事行为主要是借贷双方的合意,法院需要尊重不同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的差异,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统一规定。当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时,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补充欠缺的有关利息条款。

3.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交易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样的交易习惯

最后,依照上述标准仍然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补充一点:上述讨论仅限于借期内利息,我们还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也不以借款期间内收取利息为前提,所以即使未作约定,或者是无息借款,出借人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那么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法院最多能支持的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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