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本所案例 > 正文

事故车辆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用以哪一个为准认定?

作者:於峰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7 16:02:53 人气:17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结果实际维修费比之前保险定损金额高出160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维修费进行理赔,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主车辆维修费16365元,停车费、施救费及交通费等640元。

    2012年5月7日,被告罗某驾驶的汽车与原告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保险公司为被撞出租车定损,定损报告单载明车辆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需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则换件其不予认可,保险公司、维修厂及罗某均盖章签名确认,但原告方并无签章。

    之后,原告将被撞出租车按保险公司要求交付由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16365元及施救费、停车费等。2012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对车辆复勘,发现维修费比之前定损金额多1600元,原因是对定损确定予以维修的两处部件进行了更换,其不予理赔,遂引发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因侵权造成公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罗某担全责,且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维修地点系保险公司指定,车辆零部件是维修还是更换,应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维修厂根据实际决定。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原告意见,原告因此按维修厂确定的金额交纳维修费并无过错,定损超出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

    按实际维修费理赔更符合公平原则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明对记者说,当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受损车辆损失无疑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难点。


本文网址:http://gongdalawyer.com/show.asp?id=47
更多>>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