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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案件中常见的四个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作者:李夏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30 15:54:34 人气:356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一、小李是实际出资人,小王是名义出资人,两个人订立协议,协议约定由小李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小王为名义股东,该协议效力如何?如果有效,小李如何才能变更股权登记手续?

(一)该类协议又被称为“股权代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该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协议的签订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有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协议的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一般都为有效。

(二)股权虽应为小李所有,但小李并不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小李要求变更股权登记形同于小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换句话说,小李的变更股权登记的要求已经超越了小李与小王协议约定的范围,小李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股东。此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小李才能取代小王的名义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小李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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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和王某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额60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王某认缴出资额40万元,已全部实际出资。现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60万元货款,但A公司无清偿能力,B公司能否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张某作为A公司股东,具有按照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款的法定义务。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在A公司无清偿能力的前提下,当然有权要求张某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A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应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王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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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李是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其在A公司的股权时只是以QQ聊天的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QQ通知后均未提出异议。30日后,小李与小王就股权转让签订了协议,而后小王付清了股权转让款。现因A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小李拒不配合小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小王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上海市第二中院已经给出了答案: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该处的书面形式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以文字的形式固定沟通痕迹的,可以界定为书面形式。小李通过QQ聊天的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视为不购买而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因而A公司其他股东不能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小王与小李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小李和A公司拒绝配合小王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法院确认其为A公司的股东,并要求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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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丙三人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300万元,在A公司占有30%的股权,但甲仅实际出资100万元。后,甲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并已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此时A公司还能否要求甲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系股东基本义务,股东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上海市第一中院认为,如股东未足额出资,即使未足额出资股东已对外转让了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并不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仍需根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公司补足出资。因而,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甲股东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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