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相竞争的业务要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简言之,竞业限制就是用人单位为避免自己雇用的劳动者从事与自己相竞争的业务而依法为劳动者设定的义务。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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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有竞业限制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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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要遵守多久呢?
一般是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职期间,当然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各种商业秘密,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劳动者也是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偿的吗?
用人单位既然为劳动者设定了义务,就必然要支付其相应的对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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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什么责任?
同样在《劳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明确的是,只要还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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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解除?
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二是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但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之前已经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仍需给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
作者:赵磊